作者:2023-02-23浏覽次數:10

南京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南字發〔2017121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治校,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理學生的申訴,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分管領導、學生部門、教務部門、保衛部門、法律事務部門等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等組成,可以聘請校内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參加。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設在團委,負責學生申訴處理的日常事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複查請求的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适用于學校給予具有南京大學學籍學生的下列處理或者處分:

(一)已經入學報到予以學籍注冊的學生,被取消入學資格;

(二)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紀律處分;

(三)退學處理;

(四)已經取得學曆證書、學位證書的學生,給予撤銷學曆證書、學位證書處理;

(五)需要申訴的其他處理。

第五條  學生對同一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申訴,以一次為限。

第六條  依本辦法進行的申訴不影響當事人依法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者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解決争議。法院、仲裁機構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處理的,不能再依本辦法提出申訴。

處理學生申訴,不适用調解。

第七條  在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執行。

第八條  學生對本辦法第四條所規定的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十日内,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因學校教學安排等正當理由,申訴學生不能當面提交申訴申請的,可以采取挂号郵寄的方式提交申訴申請。申訴申請的提交日期以郵戳日期為準。

申訴學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可以于災害消除後的十日内,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訴,請求受理。是否受理該申訴,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秘書處決定。

第九條  學生申訴應當提交申訴書、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複印件和相關證據材料。

學生申訴書應當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原)班級、(原)學号、聯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和要求;

(三)提交申訴申請書的日期;

(四)本人簽名。

申請材料不全的,秘書處應當當場告知申訴人在五日内補正。

第十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接到申訴書的日期,以秘書處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下列學生申訴不予受理:

(一)超出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範圍的;

(二)超過申訴期限的;

(三)請求不明确或者明顯缺乏事實依據的;

(四)自動撤回申訴或者收到申訴複查決定後,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訴的;

(五)已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的;

(六)申請材料不齊備又未在五個工作日内補正的。

第十二條  申訴複查決定作出之前,申訴人可以書面撤回申請,申訴複查程序終止。

第十三條  學校不得因申訴人提出申訴而加重對申訴人的處理。

第十四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在受理學生申訴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内,召開申訴委員會會議,作出書面複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

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内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十五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複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或者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原處理或處分決定的複查意見,要求原處理或者處分機構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  複查結論書應當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原)班級、(原)學号和其他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和要求;

(三)原處理決定所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适用的有關規定;

(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适用的有關規定;

(五)複查結論;

(六)作出結論的日期;

(七)蓋章。

第十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作出複查結論書後的三個工作日内将複查結論書直接送達申訴學生本人,并由其本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

申訴人對複查結論有不同意見,可如實在送達回證上寫明。

申訴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将複查結論書留在其住處,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并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

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學校工作人員應當如實記錄公告送達的過程,并由兩名見證人簽名。

第十七條  申訴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江蘇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八條  自處理、處分或者複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内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處理、處分或者複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學校學生違紀處理申訴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7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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