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南京大學章程》,結合南京大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具有南京大學學籍的學生均适用本規定。已經入學報到,尚處在學籍審查階段的新生适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違紀行為,是指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校紀校規的行為。
第四條 對有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給予紀律處分。情節輕微不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第五條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當。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确、定性準确、程序正當、處分适當。
第六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由輕至重分為: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七條 違紀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分:
(一)能主動承認錯誤,如實交待錯誤事實,檢查認識深刻,有悔改表現的;
(二)确系被他人脅迫或誘騙的;
(三)在共同違紀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四)其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分的情形。
第八條 違紀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違紀事實查明後拒不承認錯誤的;
(二)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他人違紀的;
(三)在共同違紀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對調查人、檢舉人、證人等相關人員打擊報複、威脅恫吓的;
(五)曾受過紀律處分,再次違紀的;
(六)同時具有兩項以上違紀行為的;
(七)在違紀處理期間,再次違紀的;
(八)其他應予從重或加重處分的情形。
第九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設置六到十二個月期限。其中警告、嚴重警告期限為六個月,記過處分期限為九個月,留校察看處分期限為十二個月。處分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序予以解除。
第十條 受處分的學生,在處分期内不得享受獎學金及校内榮譽稱号,原則上不得享受助學金。處分解除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十一條 處分期内,畢業時未能解除察看處分的學生,學校不發給其畢業證書,根據其學業完成情況作結業處理或延遲學年。在其處分解除後,經本人申請,學校可根據其學業完成情況為其換發畢業證書。
第十二條 對學生的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十三條 因違紀行為侵害國家、集體、他人權利的,違紀學生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 違紀行為和處分
第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僞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十五條 受治安處罰但情節較輕危害程度較小的行為,給予嚴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有刑事違法行為,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判決免于刑事處罰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遊行示威法》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參加未經批準的遊行、示威活動;
(二)組織成立、加入非法社會團體或組織,從事非法活動;
(三)組織開展未經批準的社會政治、學術活動或舉辦未經批準的沙龍、俱樂部等;
(四)違反學生社團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成立未經批準的學生社團并開展活動,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學生社團的名義開展非法活動,或有其他違反社團管理規定并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五)組織、參加非法宗教、迷信活動或進行非法宗教傳播活動。
第十七條 損害校園文明建設,擾亂正常的校園秩序、社會秩序,視其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破壞綠化、環境衛生、公共設施,違反學校有關公共場所管理規定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故意撕毀學校通告、布告等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在校園内張貼非法宣傳品的,給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三)違反消防管理規定,違章用電、用火及其他危險物品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下處分;造成火災或其他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應當在校居住的學生未經學校同意擅自在外居住,經教育拒不改過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違反外事紀律,有損國格和學校形象的,給予嚴
重警告以上處分;
(六)提供、接受或介紹色情服務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七)聚衆賭博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參與賭博或為賭博活動提供條件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八)有吸食毒品等涉毒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九)有誘騙他人參與非法傳銷、非法貸款等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非法出版、複制、傳播、販賣淫穢、封建迷信信息的,傳播其他非法文字、書刊、音頻、視頻資料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一)妨礙或拒不配合學校工作人員依法或依校紀校規執行公務,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二)明知自身患有傳染病卻隐瞞病情、拒不接受治療或防治措施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三)有其他有損大學生形象或學校聲譽、有悖社會公序良俗行為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以盜竊、騙取、勒索、冒領等手段非法占有國家、集體、個人财物的,視其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二)盜用、冒用校園卡、銀行卡等行為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盜竊公章、保密文件、檔案等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國家、集體或個人合法财産或物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打架、鬥毆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未造成傷害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二)緻他人輕微傷害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三)持械打架鬥毆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為他人打架鬥毆提供管制刀具等器械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六)雖未動手打人,但用言詞侮辱或其他方式觸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後果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 損害國家、集體利益,侵犯、損害他人正當權益或人身安全的,視其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公開、傳播屬于國家秘密、學校機密的各種文件資料,或洩露處于保密階段的科研項目有關資料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侮辱、猥亵、诽謗、誣陷、威脅他人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隐匿、毀棄或非法開拆他人郵件、信件或通知單據,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四)以偷窺、偷拍、竊聽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通過語言、文字、圖片、行為等方式對他人進行性騷擾的,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六)僞造或冒用他人身份證件、竊取或冒用他人專用賬号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轉借各種個人身份證件或個人專用賬号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七)塗改、僞造、變造學生證、校園卡、成績單或其他證件、證明性文件的,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方法來達到個人目的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八)利用工作、崗位便利,違反工作紀律,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九)有其他違反教育主管部門或學校相關規定,侵犯、損害他人正當權益或人身安全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網絡管理規定的行為,視其情節及危害程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一)故意制作、傳播或利用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或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的;
(二)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通過網絡盜用他人IP 地址、用戶賬号等,危害網絡安全的;
(三)登錄非法網站,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在網絡上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在網絡上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學校教室、實驗室、圖書館、宿舍等管理規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的,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 學生違反學籍、教學、考試紀律等管理規定,依據學校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學生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學校學術委員會認定為構成學術不端行為,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一)剽竊、抄襲、侵占他人學術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僞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注釋,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
(四)未參加研究或創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貢獻;
(五)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職務評審評定、申請學位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
(六)買賣論文、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文;
(七)其他根據學校或者有關學術組織、相關科研管理機構制定的規則,屬于學術不端的行為;
(八)學術不端行為與獲得學位有直接關聯的,由學位授予單位作暫緩授予學位、不授予學位或者依法撤銷學位等處理。
第二十五條 故意阻礙違紀處分調查工作順利進行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章 處分管理權限及處分程序
第二十六條 院系發現學生違紀行為,由所在院系學生工作辦公室負責調查并核對事實,收集證據,經院系黨政聯席會議或者院系黨政聯席會議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于十個工作日内将學生違紀處分材料送交學生管理部門。
本科生院、研究生院、保衛處等職能部門在其管轄範圍内發現學生違紀行為,可直接組織調查學生違紀事件,收集證據,于十個工作日内提出初步處理意見。保衛處等職能部門須将學生違紀處分材料送交學生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 學生違紀處分材料應包括以下内容:
(一)違紀事實的調查結果及處分意見材料;
(二)當事人詢問筆錄;
(三)其他證據材料(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
對當事人和證人的詢問應當至少有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在場,工作人員在詢問前應當表明身份,制作詢問筆錄,并由詢問人、被詢問人簽名。
第二十八條 下列各項證據,經過查證核實後,可以作為處分違紀學生的依據: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證人證言;
(四)當事人的陳述;
(五)視聽資料;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八)學校有關部門提供的說明性材料;
(九)其他權威部門依法作出的鑒定性結論。
第二十九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之前,學校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第三十條 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條 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經學生管理部門審核後,由學校出具處分決定書。
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需經學生管理部門審核,法制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查,學校校長辦公會議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由學校出具處分決定書。
第三十二條 處分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由學生所在院系記錄在案,處分生效;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學校工作人員應當如實記錄公告送達的過程,并由兩名見證人簽名。
第三十三條 院系應當及時、準确處理學生違紀事件。如出現拖延處理、處理不當或未按規定處理時,學生管理部門有權直接處分或要求有關院系重新處理。
第三十四條 涉及多個院系的學生違紀行為,由學生管理部門召集學生所在院系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 對學生的處分自學校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七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十日内,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述程序按照《南京大學學生申述處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 處分的解除
第三十八條 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由所在院系負責考察其在處分期内的表現。
在處分期限内,根據受留校察看處分學生的不同表現情況,分别處理如下:
(一)學生有突出優秀表現的,由本人申請,經所在院系提交考察報告及處理建議,報學生管理部門批準,可以提前解除察看(處分期不少于六個月),由學校發文;
(二)學生沒有新的違紀行為,處分期滿時,由本人申請,經所在院系提交考察報告及處理建議,報學生管理部門批準,可以按期解除察看,由學校發文;
(三)學生有新的違紀行為,按規定應當給予處分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受留校察看處分,畢業時處分期未滿的,在其處分期滿後,經本人申請,并提供改正錯誤的證明材料,學校可以為其解除察看,由學校發文。
第三十九條 學生受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的處分,在處分期間内表現良好,未再發現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經學生申請,由原作出處分決定的機構作出解除決定并發文。畢業時處分期未滿的,學生可以申請提前解除處分,由原作出處分決定的機構作出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并發文。
第四十條 學生受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的處分,在處分期間内發現有新的違紀行為,該行為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該行為按本規定予以處分,處分期限合并計算,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處分期滿後,經學生申請,處分一并解除。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中的“院系”包括學院、系、所、中心等教學科研實體單位。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處分中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級處分在内。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由本科生院和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于2021年7月13日經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于印發〈南京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的通知》(南字發〔2017〕120 号)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緻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