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2023-02-23浏覽次數:10

南京大學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試行)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學術道德建設,嚴明學術紀律,規範學術行為,維護學校學術聲譽,促進我校學術研究活動的持續健康發展,根據《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教育部令第40号)《南京大學章程》和《南京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術不端行為是指我校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和學生,在科學研究或相關活動中發生的違反公認的學術準則、違背學術誠信的行為。

已畢業(結業)學生或已獲得學位的學生在學校學習期間的學術不端行為查處适用本辦法。

第三條  學校處理學術不端行為堅持教育與懲戒結合的原則,不斷完善學術治理體系,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不驕不躁、風清氣正的學術環境。

學校師生在科研活動中應當遵循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和嚴謹認真的治學态度,恪守學術誠信,遵循學術準則,尊重和保護他人知識産權等合法權益。

第四條  學校充分支持和保障學校學術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統籌建設集教育、預防、監督和懲治于一體的學術誠信體系。學校學術委員會下設學風組,負責調查學術不端行為。

第二章  受理與調查

第五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和認定主體,學校學術委員會學風組負責具體實施。學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是學術不端行為的受理機構,負責受理單位、個人對我校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及學生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

校内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收到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應在5個工作日内将舉報信息轉交受理機構。

上級部門要求查辦、其他單位移送查辦或者通過其他途徑發現的學術不端行為, 應依照本規程規定的程序認真調查處理。

第六條  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一般應當以書面方式實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确的舉報對象;

(二)有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事實;

(三)有客觀的證據材料或者查證線索。

匿名舉報原則上不予受理,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或者線索明确的予以受理。

第七條  對符合本辦法所規定條件的舉報材料,受理機構應當自實際收到舉報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内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并通知實名舉報人;對不予受理的實名舉報,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實名舉報人。

第八條  受理機構受理舉報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内提交學校學術委員會學風組。

學校學術委員會學風組可以委托相關機構或者有關專家就舉報内容的合理性、調查的可能性等進行初步審查,并在學術不端行為舉報受理後30個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進入正式調查的決定。

決定不進入正式調查的,受理機構應當告知實名舉報人。實名舉報人如有新的證據,可以在不進入正式調查的決定送達後10個工作日内提出異議。受理機構應當在實名舉報人提出異議後30個工作日内對新的證據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進入正式調查的決定;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告知實名舉報人。      

第九條  對媒體公開報道、其他學術機構或者社會組織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由學校學術委員會學風組組織初步審查并決定是否進入正式調查。

第十條  決定進入正式調查的,受理機構應當通知被舉報人。

學校學術委員會學風組負責對被舉報行為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調查組可以由學校學術委員會學風組直接組建,也可根據舉報内容指定或委托相關機構成立調查組調查。可委托或指定的相關機構包括但不限于:

(一)學校學術委員會科學技術分委員會;

(二)學校學術委員會人文社會科學分委員會;

(三)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四)學校教學委員會;

(五)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

(六)相關學科背景的院系學術委員會。

調查組應當不少于3人,必要時可包括學校紀檢、監察機構、教師工作部指派的工作人員,可以邀請同行專家參與調查或者以咨詢等方式提供學術判斷。

第十一條  調查組成員與實名舉報人或者被舉報人有合作、親屬或者師生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二條  調查可通過查詢資料、現場查看、實驗檢驗、詢問證人、詢問實名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等方式進行。調查組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無利害關系的專家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就有關事項進行獨立調查或者驗證。

第十三條  調查組在調查過程中,應當認真聽取被舉報人的陳述、申辯,對有關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方式。

第十四條  校内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為調查組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協助。

實名舉報人、被舉報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配合調查,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不得隐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第十五條  調查過程中,出現知識産權等争議引發的法律糾紛的,且該争議可能影響行為定性的,應當中止調查,待争議解決後重啟調查。

第十六條  調查組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形成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調查人員、調查過程、事實認定及理由、調查結論等,必要時可提出對有關人員的處理建議。

學術不端行為涉及多名責任人的,調查報告中應當區别各責任人在行為中所起的作用。

第十七條  正式調查原則上應當在3個月内完成。情況複雜的,經學校學術委員會同意,可以适當延長調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

第十八條  接觸舉報材料和參與調查處理的人員,不得向無關人員透露實名舉報人、被舉報人個人信息及調查情況。調查組可以要求實名舉報人、被舉報人、證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在調查期間對被調查事項、調查過程和其他相關信息保密,必要時可要求簽訂保密承諾書,并明确保密期限。

第三章  

第十九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學風組或主任會議應當對調查組提交的調查報告進行審查,必要時應當聽取調查組的彙報;學校學術委員會可以對被調查行為是否構成學術不端行為以及行為的性質、情節等作出認定結論,必要時依職權向學校或學校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條  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構成學術不端行為:

(一)剽竊、抄襲、侵占他人學術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僞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注釋,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

(四)未參加研究或創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貢獻;

(五)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職務評審評定、申請學位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

(六)買賣論文、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文;

(七)其他根據學校或者有關學術組織、相關科研管理機構制定的規則,屬于學術不端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有學術不端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存在利益輸送或者利益交換的;

(三)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複的;

(四)有組織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

(五)多次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

(六)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第四章  

第二十二條  學校根據學校學術委員會學風組或主任會議通過的認定結論和處理建議,結合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依職權和規定程序對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進行處理:

(一)通報批評;

(二)終止或者撤銷相關的科研項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請資格;

(三)撤銷相關學術獎勵或者榮譽稱号;

(四)辭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處理措施。

同時,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等處分。

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獲得有關部門、機構設立的相關科研項目、學術獎勵或者榮譽稱号等利益的,學校根據關聯情況向相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的,按照學生管理的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學術不端行為與獲得學位有直接關聯的,由學位授予單位作暫緩授予學位、不授予學位或者依法撤銷學位等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學術不端行為作出處理決定,應當制作處理決定書,包括以下内容:

(一)責任人的基本情況;

(二)經查證的學術不端行為事實;

(三)處理意見和依據;

(四)救濟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四條  處理決定書應當送達當事人并由其本人在送達回執上簽收,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拒絕簽收或者無法送達的,在學校指定公告欄上張貼或者在學校指定的網站或者媒體上公告,公告期為15個工作日,公告期滿視為送達。

第二十五條  經調查認定,不構成學術不端行為的,根據被舉報人申請,學校應當通過一定方式為其消除影響、恢複名譽等。

調查處理過程中,發現舉報人存在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等行為的,應當認定為舉報不實或者虛假舉報,舉報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屬于本校人員的,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不屬于本校人員的,應通報其所在單位,并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參與舉報受理、調查和處理的人員違反保密等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七條  舉報人或者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後30日内,以書面形式向處理機構提出異議或複核申請。

異議或複核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八條  處理機構收到異議或者複核申請後,應當交由學校學術委員會組織讨論,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學校學術委員會可以另行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并于3個月内作出複核結論。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複核結論改變原認定結論的,處理機構應當根據複核結論相應變更處理決定。申請人對學校學術委員會的認定結論無異議但對處理決定不服的,由處理機構按照學校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對複核決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複核申請的,不予受理。

第六章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學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經201944日學校黨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自發布之日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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