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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學科學研究行為規範與學風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南字發〔2009116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弘揚我校“嚴謹、求實、勤奮、創新”的優良學風,引導全校教職工和學生遵守科學研究道德,繁榮發展我校的科學研究,保護知識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适用于我校教職工、學生的科學研究活動。本管理辦法所稱的科學研究,包括自然科學、人文與社會科學、生命科學、醫藥科學、工程與技術科學等領域的研究、實驗等活動。

第二章  行為規範

第三條  我校教職工、學生在科學研究活動中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國家社會科學基金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認真執行教育部、學校的有關科學研究管理規定。

第四條  禁止下列侵占、剽竊、抄襲行為:

(一)将他人的學術觀點、思想、成果冒充為自己所創;

(二)将他人已發表或未發表的作品,作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三)引用他人成果時故意篡改内容、數據或觀測結果等;

(四)擅自使用在各類同行評議、評審活動或其他途徑中獲得的具有原創性質的學術信息、研究計劃、學術思想等,未經授權将上述信息發表或者透露給第三者;

(五)其他侵占、剽竊、抄襲行為。

第五條  禁止在各類項目申請、成果發表與申報中故意作出虛假或錯誤的陳述,提供虛假的文獻引用證明,捏造數據或結果,破壞原始數據的完整性,篡改實驗記錄和圖片,片面選取符合自己設想的研究結果,舍棄與設想矛盾的研究結果等。

第六條  搜集、發表數據要确保有效性和準确性,保證實驗記錄和數據的完整、真實和安全,以備考查。

第七條  禁止采用不正當手段幹擾和妨礙他人研究活動,包括故意毀壞或扣壓他人研究活動中必需的儀器設備、文獻資料以及其他與科研有關的财物;故意拖延對他人項目或成果的審查、評價時間,或提出無法證明的論斷;對競争項目或結果的審查設置障礙。

第八條  禁止編造、誇大經費預算、研究計劃、預期目标、研究成果的學術價值、經濟與社會效益等騙取經費、裝備和其他支持條件等科研資源;禁止濫用科研資源,用科研資源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九條  禁止在公開出版的報紙、刊物上一稿多發,或簡單重複發表自己的科研成果。另有約定再次發表時,應獲得版權所有者的許可,并注明出處。

第十條  禁止以任何方式僞造學術經曆與學術成果;禁止僞造專家鑒定、證書及其他學術能力的證明材料;出版科研成果應如實注明著、編著、編、譯著、譯、編譯;在學術成果介紹材料中擅自改變作品性質的,視為僞造學術成果。

第十一條  在科研成果公布、課題申報、項目設計、數據資料的采集與分析、科研工作參與人員的貢獻确認等方面,遵守誠實客觀原則。禁止在未作貢獻的科研成果中署名;合作作品中署名位次必須符合自己的實際貢獻;合作作品所有署名人均應對作品承擔相應責任;對無法體現作者貢獻的多人署名,要加以特别說明。

第十二條  科學研究活動應遵守學術論著引文标準。

第十三條  我校教師和科研人員在參與各種推薦、鑒定、答辯、項目評審、機構評估、出版物或研究報告審閱、獎項評定時,應認真負責地從事學術評價,正确使用學術權力,客觀公正地發表評審意見。評審意見禁止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反饋給被評價者,評審者禁止直接或者間接地收受被評審單位或個人的傭金、報酬、禮品以及其他任何物質性或非物質性的好處。

第十四條  遵守聲明與回避原則。在研究、調查、出版、向媒體發布、提供材料與設施、同行評議、聘用和提職等活動中可能發生利益沖突時,所有有關人員有義務聲明與其有直接、間接和潛在利益關系的組織和個人,包括在這些利益沖突中可能對其他人利益造成的影響,必要時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  教職工和學生在科學研究活動中應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保守有關秘密。

第十六條  尊重研究對象(包括人類和非人類研究對象)。在涉及人體的研究中,如在人體上進行研究、用人體細胞或組織器官等進行的實驗和根據人體研究數據所進行的研究等,必須遵守現行的國家法律法規和倫理道德要求,保護受試人的合法權益和個人隐私,并保障其知情同意權。

第十七條  禁止參與或與他人合謀隐匿學術劣迹,包括參與他人的學術造假,與他人合謀隐藏其不端行為,監察失職,以及對投訴人打擊報複。

第十八條  我校教職工、學生應自覺抵制一切違反科學道德的研究活動。如發現研究活動存在弊端或危害,應自覺暫緩或調整,甚至終止,并向該研究的主管部門通告。

第三章  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  南京大學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學術委員會)是我校科學研究行為規範與學風建設的主管機構,負責有關規範的制定、違反規範的認定和查處,并有權建議相關職能部門或機構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人做出相應的處理。

第二十條  學校科學技術處、社會科學處(以下簡稱工作機構),作為校學術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分别負責理工農醫科類和人文社科類教職工科學研究活動實施本管理辦法的具體工作。學校研究生院、教務處及學工部門代為受理學生科學研究活動中違反本管理辦法的相關工作,并向校學術委員會工作機構提交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校學術委員會在對我校教職工和學生涉嫌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進行調查、認定、處理時,根據需要,可聘請校内外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專家組對涉嫌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進行認定,并向校學術委員會提供有關建議報告。

第四章  查處程序

第二十二條  任何個人或者單位對我校教職工和學生涉嫌在科學研究中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均可向校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或相關部門、院系舉報。校内任何其他機構在接到有關舉報材料時,應将舉報材料轉至相應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三條  對于在報刊雜志、電視、廣播以及互聯網絡等媒體上公開檢舉或報道的我校人員涉嫌違反學術規範的行為,工作機構在獲悉後應積極主動地展開調查核實工作。

第二十四條  工作機構在收到有關舉報材料後,應予以登記并及時向學校主管領導報告,并自收到舉報材料或獲悉有關報道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立案的決定。工作機構在做出是否予以立案的決定後,應及時通知署名的舉報人或相關媒體。

第二十五條  立案後,工作機構應組織調查取證。自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内,工作機構應向校學術委員會提交調查報告,并提出處理建議。工作機構向校學術委員會提交調查報告時,應同時書面通知涉嫌行為人并送達調查報告副本,告知其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自工作機構提交調查報告之日起一個月内,校學術委員會應召開全體會議,并應涉嫌行為人的要求舉行聽證。聽證的程序和具體規定,由校學術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聽證程序結束後,校學術委員會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教育部有關規定和本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涉嫌行為人的行為做出認定或處理建議。認定和處理建議應經出席會議的學術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人數通過。

第二十八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本人嫌涉違反行為規範,或與涉嫌行為人有親屬關系、直接師生關系,或有其他應當回避的情形時,應主動回避。

第五章  處罰規定

第二十九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國家社會科學基金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行為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規定,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由學校紀委依據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教職工,由校學術委員會根據其情節、後果等因素,向相關部門、機構建議給予下列處分或處理:

(一)訓誡或者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

(二)撤銷學術職務;

(三)撤銷研究項目并追回研究經費;

(四)暫緩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包括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五)取消已有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包括取消或暫停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以及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

(六)解除聘任。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學生,由校學術委員會根據其情節、後果等因素,向相關部門、機構建議給予下列處分或處理:

(一)通報批評或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二)暫緩論文答辯;

(三)取消申請學士、碩士、博士學位論文答辯資格;

(四)取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第三十三條  學位論文被認定為有違反本管理辦法行為的研究生指導教師負有連帶責任的,根據情節、後果等因素,建議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或其他相關職能部門給予下列處理或處分:

(一)暫停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二)取消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或撤職。

第三十四條  依據本管理辦法第三十一、三十三條規定,由校學術委員會建議、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決定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的教師,其已招收的研究生轉至其他研究生指導教師指導;由校學術委員會建議、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決定暫停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的教師,可以繼續指導已招收的研究生至畢業,但不得新招收研究生。

第三十五條  依照本管理辦法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被暫緩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包括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暫停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暫緩碩士或博士論文答辯的人員,其暫緩、暫停期限為兩年至四年。期限屆滿,經被處分人申請,校學術委員會或相關機構經審查,未發現其有新的違規行為,且其對原錯誤行為有深刻認識的,可做出決定,恢複或建議恢複其申報資格、導師資格、論文答辯資格。

第三十六條  受到處分或處理的教職工或學生對處分或處理決定不服的,有權按照有關規定和法律程序提出申訴。

第六章  

第三十七條  校學術委員會及其他相關機構可根據本管理辦法的要求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與單行規定,或根據需要繼續修訂、完善本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由校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自200991日起實施。此前學校有關科學研究規範和學風問題的相關文件同時廢止。 

 

南京大學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學術論著引文标準

       第一條  引文亦稱參考文獻(包括隐含參考文獻),是指撰寫論著時所引用的相關資料。引文表明研究過程與現有結論之間的繼承與發展關系,是學術論著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條  引文分直接引文與轉述觀點兩種行使。直接引文指作者直接引用參考文獻中的某段字句,該部分應用雙引号标注;轉述觀點指作者将所引用的參考文獻中的某段内容用自己的語句表示,該部分也應标注。

第三條  直接引文應在文中标注,同時在論著最後列出引用的主要參考文獻表。參考文獻與文中标注的引文源具有相對的順序關系和絕對的同名關系。

第四條  在寫作過程中,對自己有重要影響的論著,均應列入參考文獻。

第五條  引文一般應直接引用參考文獻。

第六條  引用正式出版或發表的文獻資料,均應按上述第二、第三條規定進行标注;引用未正式出版或發表的會議論文、咨詢報告、調查報告以及統計資料等文獻,也應明确标注。

第七條  學術性專著研究論著應分别列出最早、最新以及過程性的相關參考文獻,并對引用文獻中涉及的觀點、方法、原理有所憑借,有所讨論,有所拓展。

第八條  引文标注的主要責任者指對被引用文獻負主要責任的個人或團體。主要責任者超過兩人時,注出前兩名責任者姓名并加字樣。主要責任者為國外作者,标注時應先注姓,空一格後再用縮寫字母注名。主要責任者不明确時,标注佚名二字或者缺省。

第九條  引文标注參考文獻名稱時,若原文獻有副标題,則應加注副标題。

第十條  引文标注中的數碼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第十一條  參考引文格式:

1. 引文源于著作:主要責任者,著作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

2. 引文源于論文集、叢刊:寫出責任者、寫出篇名,見:原論文集或叢刊責任者,原論文集或叢刊題名,出版地,出版年份,引文在論文集或叢刊中的頁碼。

3. 文源于報紙:主要責任者,文章題名,報刊名稱,發行年份,月份,日期(版次)。

4. 引文源于雜志:主要責任者,文章題名,雜志名稱,按發行年份(期号),引文在雜志中的頁碼。

第十二條  參考文獻應以正式出版或發行的著作、叢刊、雜志為标注單位,其标注格式為:著作或報刊名稱,主要責任者,出版或發行年份,或發行月份(叢刊與雜志加注期号,如“(4)”;著作加注出版地,如“南京”),出版或發行者。

第十三條  參考文獻為未正式或發表的論著,如有必要标注可參照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标注格式進行标注。

第十四條  參考文獻的标注亦可按有關出版物的具體要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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