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字發〔2017〕154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學生資助管理工作,規範學生臨時困難補助的申請、發放和使用,切實幫助我校學生解決各類暫時性困難,根據國家相關文件精神和資助政策,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臨時困難補助主要用于幫助解決我校學生在校期間因突發狀況而造成的暫時性經濟困難,所給予的特殊性、臨時性、一次性資助。
第三條 臨時困難補助分為校級補助和院系補助,校級補助的使用管理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統籌安排,院系補助由院系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使用。
第四條 臨時困難補助經費主要來源于學校事業收入,在經費使用過程中應遵守專款專用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二章 補助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 臨時困難補助的申請對象為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六條 我校在籍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臨時困難補助:
(一)學生本人突患重病或遭遇意外事故,醫藥費用較高,家庭承擔困難的;
(二)學生家人突患重病或家庭突遭變故,學生經濟來源和學業受到較大影響的;
(三)學生家庭經濟困難但學校未對其進行困難認定,缺少基本生活費用,影響學業的;
(四)學生家庭所在地較遠,寒暑假交通費支出較大,家庭承擔困難的;
(五)其他需要給予補助的情形。
第七條 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可根據實際直接補助确有需要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三章 補助方式和标準
第八條 臨時困難補助采取一次性補助的方式,經由相關職能部門或院系審批後,補助金額由學校财務部門直接發放至學生銀行卡。
第九條 臨時困難補助的發放标準由職能部門和院系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确定。校級臨時困難補助原則上每生每次最高補助數額不超過5000元,院系臨時困難補助原則上每生每次最高補助數額不超過2000元,每生每學年獲得學校和院系補助累計次數不得超過3次。特殊情況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報學校分管領導批準。
第四章 申請和審批程序
第十條 臨時困難補助為不定期補助,學生一旦因突發原因造成經濟困難并符合申報條件的,可以向院系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校級臨時困難補助申請及審批程序:
(一)學生本人填寫《南京大學臨時困難補助申請表》,連同相關證明材料交至院系輔導員;
(二)輔導員對申請臨時困難補助學生的情況進行核實;
(三)院系主管領導進行初審同意後,将申請材料報至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批準并确定臨時困難補助金額。
第十二條 院系臨時困難補助申請和審批程序:
(一)學生本人填寫《南京大學臨時困難補助申請表》,連同相關證明材料交至院系輔導員;
(二)輔導員對申請臨時困難補助學生的情況進行核實,初步确定困難補助類别及補助金額;
(三)由院系主管領導審批并确定臨時困難補助金額。
第五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三條 申請臨時困難補助不影響學生申請其他獎助學金。
第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學校和院系可以不予補助或取消其獲助資格并責令其退還已領補助金額。
(一)在申請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
(二)在生活中有高消費行為,鋪張浪費情況較為明顯;
(三)學習态度不端正、不思進取;
(四)學生有違紀違規行為;
(五)其它違規使用補助的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财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