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2023-02-23浏覽次數:10

南京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精準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實現精準資助的重要前提,是決定資助政策落實效果的基礎性工作。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不斷健全學生資助制度,提高學生資助精準度,切實做好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确保各項資助政策和措施真正惠及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财〔201816号)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以及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研究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滿足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隐私相結合,堅持積極引導與自願申請相結合。應确定合理标準,在學生本人申請與積極引導學生申請的基礎上,實行民主評議和學校評定相結合的原則,切實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第二章  認定工作的組織管理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實行四級資助認定工作機制。

第五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監督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第六條 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和管理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

第七條 各院系成立由院系領導、學生工作辦公室主任、輔導員等組成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具體負責本院系認定工作組織和審核。

第八條 以年級(班級)為單位,成立以學生輔導員任組長、班主任、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認定評議小組,負責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

第三章  認定标準

第九條 根據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設置特别困難、比較困難、一般困難三級。特别困難,主要指學生及其家庭沒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間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比較困難,指學生及其家庭僅能提供其在校期間部分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其餘部分需要依靠國家資助政策補充。一般困難,指學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間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

第十條 認定依據:

(一)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産、債務等情況。

(二)特殊群體因素。主要指是否屬于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情況。

(三)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學校收費标準等情況。

(四)突發狀況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等情況。

(五)學生消費因素。主要指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負擔、勞動力及職業狀況、學生本人健康狀況等。

第十一條 各院系在組織認定工作時,要科學運用學生資助平台數據、校園卡消費數據等信息,通過個别訪談、實地考察、大數據分析等方式,深入、直觀地了解學生家庭經濟狀況。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集中進行一次,一般在秋季開學初完成,春季學期可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态調整。

第十三條  學生如家庭有突發或特殊情況,或符合認定條件而未申請認定,可以随時提出認定申請。

第十四條 認定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個人申請、學校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等環節。

第十五條  學校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學校資助政策宣傳冊時,同時寄送《南京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應自願如實填寫《南京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第十六條 每學年結束之前,在校生如需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或已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再次申請認定時,應如實填寫《南京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因家庭經濟情況好轉,不再申請認定的學生,由院系确認後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七條  建檔立卡貧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首次申請認定時應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複印件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八條  新學年開學時,年級(班級)認定評議小組組織學生提交認定申請,并負責回收學生填寫《南京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第十九條  年級(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南京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對照本辦法确定的認定标準,參考學生日常消費以及其他能夠反映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認真進行評議,并做好工作台帳,初步提出本年級(班級)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報院系認定工作組審核。

第二十條 院系認定工作組參考個别訪談、大數據分析、民主評議等信息,認真審核年級(班級)認定評議小組申報的評議結果。組織申請人登錄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填寫相關信息。院系逐級審核通過後,将學生信息提交到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條 院系在認定過程中應尊重和保護學生隐私,嚴禁讓學生當衆訴苦、互相比困。

第二十二條 院系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後,要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以适當方式、在适當範圍内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隐私。本人、老師或同學如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院系認定工作組提出異議。院系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内予以答複。如對院系認定工作組的答複仍有異議,可以向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請複議。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在接到複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内予以答複。

第二十三條 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學生信息管理系統上,對各院系審核通過的名單進行複核,在複核過程中可根據家訪、個别訪談、大數據分析、信函索證、量化評估、民主評議等方式提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精準度。

第二十四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複核後将全校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後,完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并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五條  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的動态調整機制。

第五章  責任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落實資助信息安全責任人,嚴格管理各類學生資助信息的查閱、複印、流轉、公示、存檔等操作,嚴格規定學生資助信息的使用權限範圍,防止學生資助信息洩露。

第二十七條 各院系要有計劃、有重點地做好資助政策的宣傳,引導學生積極受助。要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教育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要提高認定工作的透明度,認真做好工作紀實,主動接受各方監督。

第二十八條  各院系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認真做好認定工作。院系黨委副書記、輔導員是認定工作的主要責任主體,要認真組織本院系、本年級(班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如因相關工作人員失職造成不良後果和影響,學校将予以嚴肅處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不定期随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核實,核實的方式包括資料核查、座談訪談以及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家訪等。

第三十條 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如發現有惡意提供虛假信息的情況,一經核實,取消該生家庭經濟困難認定資格,已獲得相關資助的,追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學校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六章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經201973日南京大學黨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自文件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南字發〔201773号)同時廢止。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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