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管理學生勤工助學活動,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發揮勤工助學育人功能,培養學生自立自強、創新創業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特制定本辦法。根據《教育部、财政部關于印發〈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的通知》(教财〔2018〕12 号)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勤工助學”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餘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實踐活動。
第三條 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是實現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學活動應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餘力、自願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争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由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第四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校内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學生參與勤工助學。學生私自在校外兼職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勤工助學工作,負責協調學校的宣傳、學工、研工、财務、人事、教務、科研、後勤、團委等部門,指導配合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開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下設專門的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學校勤工助學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學校職責
第七條 組織開展勤工助學活動是學校學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學校要加強領導,認真組織,積極宣傳,校内有關職能部門要充分發揮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員配備、資金落實、辦公場地、活動場所及助學崗位設置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為學生勤工助學活動提供指導、服務和保障。
第八條 加強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教育,培養學生熱愛勞動、自強不息、創新創業的奮鬥精神,增強學生綜合素質,充分發揮勤工助學育人功能。
第九條 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勤工助學相關規定的學生,可按照規定停止其勤工助學活動。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違反校紀校規的,按照校紀校規進行教育和處理。
第十條 學校設立學生勤工助學專項資金,用于發放學生勤工助學酬金等,并制定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 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公室确定校内勤工助學崗位,引導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指導和監督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二條 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公室接受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申請,安排學生勤工助學崗位,為學生和校内開展勤工助學單位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第十三條 在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領導下,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公室配合學校财務部門共同管理和使用學校勤工助學專項資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學崗位的報酬标準,并負責酬金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公室、校内開展勤工助學單位應對參加勤工助學學生開展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維護勤工助學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學生接到錄用通知後,按照崗位的要求保質保量按時完成工作任務,每位學生隻能參加校内一個固定崗位的工作。
第十六條 校内開展勤工助學單位每月應對錄用的學生進行考勤、考核,對其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和驗收。
第十七條 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公室不定期對校内開展勤工助學單位的相關工作進行檢查,如發現有違反本規定行為或弄虛作假發放勤工助學報酬等行為,将追究相關工作人員責任。
第十八條 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産作業以及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學生健康的勞動,不得占用學生上課和考試時間從事勤工助學活動。對少數民族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活動,應尊重其風俗習慣。
第十九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每兩年組織評選表彰“南京大學勤工助學先進個人”,并給予适當的獎勵。
第五章 崗位設置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條 設崗原則:以工時定崗位,按需設崗、合理布局。
按每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月平均上崗工時不低于20小時為标準,測算出學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學總工時數(20工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總數),統籌安排、設置校内勤工助學崗位。
第二十一條 勤工助學崗位分為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固定崗位是指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校内勤工助學崗位設置應以校内教學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後勤服務等為主。
第二十二條 校内開展勤工助學單位設置崗位需在每學期初向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崗位設置申請包括:崗位設置必要性論證、崗位育人措施及崗位指導教師。崗位指導教師對學生要加強思想引導,提升綜合能力。崗位設置申請通過學校學生信息管理系統提交;如有其他臨時性需要,可以通過學生信息管理系統随時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請設置臨時性崗位。
第二十三條 為了保證學生的身心健康和學習時間,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 8 小時,每月不超過 40 小時。寒暑假勤工助學時間可根據具體情況适當延長。
第六章 學生申請
第二十四條 學生勤工助學的申請對象為全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第二十五條 申請勤工助學的學生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遵守學校各類規章制度,日常行為考核成績在良以上(含良);
(三)學習态度端正,成績合格;
(四)身體健康,生活儉樸、無抽煙、酗酒等現象;
(五)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優先。
第二十六條 學生參加校内勤工助學,每學期初集中在學生信息管理系統上申請,其他時間如崗位有空缺可随時在網上申請;臨時性崗位根據需要可随時申請。
第七章 報酬核定和發放
第二十七條 勤工助學固定崗位,以每月 40 個工時的酬金原則上不低于南京市政府或有關部門制定的最低工資标準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為計酬基準,可适當上下浮動。校内開展勤工助學單位可以根據崗位情況和學生工作表現,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請适當調整勤工助學報酬,固定崗位可按月計酬。
第二十八條 勤工助學臨時崗位可按小時計酬,參照南京市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标準合理确定。
第二十九條 校内開展勤工助學單位于每月25日至次月5日前在網上提交學生勤工助學報酬。
第三十條 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公室審核通過後,于次月初将報酬發放數據交财務處。财務處在次月中旬把勤工助學報酬發放到參加勤工助學同學的銀行卡上。
第三十一條 校外勤工助學酬金标準不低于南京市政府或有關部門制定的最低工資标準,由開展勤工助學單位、學校與學生協商确定,并寫入聘用協議。
第三十二條 學生參與校内營利性單位或有專門經費項目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原則上由校内開展勤工助學單位支付或從項目經費中開支。
第八章 校外勤工助學活動管理
第三十三條 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公室統籌管理校外勤工助學活動,并注重與學生學業的有機結合。
第三十四條 校外開展勤工助學單位聘用學生勤工助學,須向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的證明文件。經審核同意,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公室推薦适合工作要求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三十五條 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其勞動報酬由校外開展勤工助學單位按協議支付。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在校内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及用人單位須遵守國家及學校勤工助學相關管理規定。學生在校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公室必須經學校授權,代表學校與開展勤工助學單位和學生三方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簽訂協議書并辦理相關聘用手續後,學生方可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協議書必須明确學校、開展勤工助學單位和學生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如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以及争議解決方法。
第三十七條 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若出現協議糾紛或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協議各方應按照簽訂的協議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一緻意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适用于學校開展的勤工助學活動。院系自籌經費開展的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經2019年7月3日南京大學黨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自文件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财務處負責解釋,原《南京大學學生校内勤工助學管理辦法》(南字發〔2017〕153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