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一、為進一步規範我校研究生助學金的發放工作,根據财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财政部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提高博士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标準的通知》(财科教〔2017〕5号)以及《教育部關于進一步規範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7〕20号)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研究生助學金用于資助我校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補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獲得資助的研究生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高層次人才強軍計劃及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劃研究生按照有關文件執行。
三、研究生助學金來源于中央财政資金和學校自籌資金,包括國家助學金和南京大學自籌助學金兩部分。學校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落實責任,全面抓好研究生助學金工作,确保政策執行不走樣、資助範圍不縮小、資助标準不降低。研究生學籍管理部門應及時準确掌握研究生學籍信息,明确每個研究生的學制年限,尤其對辦理保留學籍或休學手續、提前畢業的研究生,要給予重點關注。
第二章 資助标準
四、博士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标準不低于每生每年15000元,碩士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标準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
五、每年按照12個月發放研究生助學金(學制末學年12個月的總金額分10個月發放)。每月發放标準,按年發放标準除以發放月數确定(具體助學金标準另行通知)。助學金标準财政撥款不足部分由學校自籌資金發放。
六、學校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以及根據國家部委國家助學金資助标準動态調整機制,适時調整我校研究生助學金資助标準。
第三章 發放、管理與監督
七、學校按月将研究生助學金發放到符合條件的學生銀行卡中。每月确保研究生助學金的發放與學生學籍狀态相匹配,嚴格做到按标準發放,不多發、不漏發。引導學生養成艱苦樸素、勤儉節約的良好生活作風,激勵受助學生自強自立、勤奮學習、刻苦鑽研、勇于創新、報效國家。
八、對于學制為非整數年的研究生,畢業學年的助學金資助标準,按學制規定的在校時間核算。對于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碩博連讀等長學制培養計劃的研究生,根據學生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确定其身份,對确定為碩士生的,按碩士生标準發放助學金;對确定為博士生的,按博士生标準發放助學金。
九、對于研究生助學金工作中出現的幾類情況,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超過規定學制年限的延期畢業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助學金;
(二)研究生在學制期限内,由于出國、疾病等原因辦理保留學籍或休學等手續的,自其學籍異動開始的下月起暫停對其發放研究生助學金,辦理恢複學籍手續後,自恢複學籍的下月重啟發放,但不再補發保留學籍或休學期間的研究生助學金,研究生助學金發放期總計不超過其學制期;
(三)符合學校研究生培養計劃申請提前畢業的,自學生辦理畢業離校手續次月起,停發其助學金;
(四)研究生中途退學者,自退學手續辦理完成的次月停發助學金。
十、對研究生助學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并自覺接受财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四章 附則
十一、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開始施行,由研究生院、黨委研究生工作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