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字發〔2014〕105号
根據《财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精神,結合南京大學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的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從2014年秋季學期起,設立南京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為切實做好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定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一、資助範圍
2014年秋季學期起納入當年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具有我校學籍的全日制研究生。獲得獎勵的研究生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單獨制訂收費标準的教育博士、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會計碩士、審計碩士、軟件工程碩士等專業學位研究生由各院系自行制訂獎助辦法。
二、經費來源
學校統籌利用财政撥款、學費收入、社會捐助等經費,獎勵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學業。所需資金按照預算管理程序列入學校年度預算。
三、獎勵等級、比例及獎額
博士研究生的學業獎學金(萬元/年)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
獎額 | 比例 | 獎額 | 比例 | 獎額 | 比例 | |
一年級 (直博/其他) | 1.6/1.4 | 20% | 1 | 50% | 0.8 | 30% |
二、三年級 | 1.8 | 15% | 1.5 | 70% | 0.8 | 15% |
碩士研究生的學業獎學金(萬元/年)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
獎額 | 比例 | 獎額 | 比例 | 獎額 | 比例 | |
一年級 (直博/其他) | 1.2/1.0 | 20% | 0.8 | 50% | 0.6 | 30% |
二、三年級 | 1.2 | 20% | 0.8 | 60% | 0.6 | 20% |
具體說明:
1. 一年級博士生學業獎學金一等由學校制訂标準并核發,二、三等由院系根據其餘脫産博士生5﹕3比例确定名單。二、三年級博士生按照博士資格考核結果确定相應等級學業獎學金名單。
2. 一年級學術型碩士生學業獎學金一等由學校制訂标準并核發,二、三等由院系根據其餘脫産碩士生5﹕3比例确定名單。二、三年級碩士生按照中期考核結果确定相應等級學業獎學金名單,原則上兩年不做調整。
3. 專業學位和學術學位的學業獎學金等級、比例與獎額一緻。根據專業學位培養方案,二、三年級專業學位碩士生學業獎學金的60%部分由學校承擔,其餘40%為實踐獎學金,由實踐企業或所在院系承擔。院系可根據實踐情況做人員調整,但比例不變。
4. 研究生未繳納學費或在學制延長期間,不參與學業獎學金評定。
5. 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直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确定身份參與學業獎學金的評定。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學業獎學金,進入博士研究生培養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
6. 直博生在碩士階段按碩士生學費标準繳納學費,但享受博士生标準的國家助學金,并給予碩士一等學業獎學金(高檔);進入博士階段後按博士生學費标準繳納學費,一年級給予博士一等學業獎學金(高檔)。
7. 定向研究生原則上不參與學業獎學金評定,定向博士研究生根據學校博士生培養機制改革相關規定通過資格考核後可享受對應獎學金(獎勵辦法另行通知)。
四、學業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1. 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2. 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 誠實守信,品學兼優;
4. 積極參與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
獲得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的研究生,可以同時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等其他研究生國家獎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獎助政策資助。
五、評審組織與程序
各院系應成立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本單位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教育管理人員、學生代表任委員,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
各院系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确定本單位獲獎學生名單後,應在本基層單位内進行不少于3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提交學校研究生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審定結果在全校範圍内進行不少于2個工作日的公示。
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階段向所在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複。如申訴人對基層單位作出的答複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研究生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六、附則
1.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應堅持公正、公平、公開、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杜絕弄虛作假。
2. 學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當年研究生學業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并将研究生獲得學業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3. 學校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資金加強管理,專款專用,不截留、擠占、挪用,并自覺接受财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4. 對學制内中途退學或提前畢業的研究生,如已交學費而未享受當年學業獎學金,則按照《江蘇省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計退部分學費;如已享受當年學業獎學金,則學費和學業獎學金皆不退,或計退部分學費并同時交回已發放的學業獎學金。
5. 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