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2023-02-22浏覽次數:24

【研究生】南京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範和組織我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根據《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教财〔20141号)及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軍人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的相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評審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宗旨是發展中國特色研究生教育,促進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完善以提高研究生教育質量為目标的全過程培養體系,進一步激發研究生的學習主動性和創新積極性,着力培養新時代德才兼備的高層次人才。

第三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标準為博士研究生3萬元,碩士研究生2萬元。

第二章  評審組織

第四條  成立南京大學研究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履行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職責,由校主管領導、研究生院、黨委研究生工作部、财務處、教育發展基金會、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主要職能是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監督本校評審工作;審定院系初評結果;裁定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異議申請。研究生院、黨委研究生工作部具體負責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組織評審及保存本校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資料。

第五條  各研究生培養單位成立本單位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履行院系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職責,由單位主管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研究生管理人員、研究生代表任委員,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制定評審細則、初步評審等工作。

評審委員會成員在履行評審工作職責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 平等原則,即在評審過程中,積極聽取其他委員的意見,在平等、協商的氣氛中提出評審意見;

2. 回避原則,即發生與評審對象存在親屬關系、直接經濟利益關系或有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時,應主動向評審委員會申請回避;

3. 公正原則,即不得利用評審委員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單獨或與有關人員共同為評審對象提供獲獎便利;

4. 保密原則,即不得擅自披露評審結果及其他評審委員的意見等相關保密信息。

第三章  申請資格和條件

第六條 所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全脫産學習)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當年畢業的研究生不再具備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資格。超出學制期限基本修業年限的研究生原則上不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研究生在基本修業年限内可多次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但獲獎成果不可重複申報使用。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研究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确定身份參與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定。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

第七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1. 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2. 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 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恪守學術規範;

4. 學習成績優異,科研能力顯著,發展潛力突出。

第八條  研究生出現以下任一情況,不具備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1. 參評學年違反國家法律、校紀校規受到紀律處分或仍在處分期内的;

2. 參評學年有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3. 參評學年學籍狀态處于休學、保留學籍的。

第四章  名額分配

第九條  南京大學研究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按照教育部下達名額,根據各院系研究生規模、培養質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情況制定名額分配方案,名額分配向學校特色優勢學科、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的學科(專業)予以适當的傾斜。

第十條  南京大學研究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統籌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和其他研究生獎學金的名額分配工作,充分發揮各類獎學金的激勵作用。

第五章  評審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評審工作在每學年第一學期進行。

第十二條  申請流程及材料提交:

1. 申請人在南京大學網上辦事服務大廳進行申請,導師在系統上審核,院系組織評審;

2. 申請人提交院系簽字蓋章的紙質評審表、成績單,以及申報成果等相關證明材料的複印件;

第十三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杜絕弄虛作假。

第十四條 各院系評審委員會應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質和學習成績為基礎,結合學科人才培養特色合理制定本院系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落實科學成才觀念,杜絕唯論文等現象,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各院系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應經院系黨政聯席會審議通過後,向研究生院、黨委研究生工作部報備,并向本院系全體研究生公布。

對學術型研究生,評審标準應偏重考察其科研創新能力和體現創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對專業學位研究生,評審标準應偏重考察其專業實踐能力和适應專業崗位的綜合素質。學制期内參評的科研成果,須以南京大學為第一署名單位。

第十五條  院系評審委員會對申請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進行初步評審,評審過程中應充分尊重本單位學術組織、研究生導師的推薦意見。為保證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的質量,擴大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影響力和激勵引導作用,各院系評審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養模式創新的競賽、公開答辯等環節,實行差額評選。

第十六條  院系評審委員會确定本單位獲獎研究生候選人名單後,在本單位内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提交研究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進行審定,審定結果在全校範圍内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七條  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及相關人員,可在基層單位公示階段向評審委員會提出異議,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複。如申請人對基層單位作出的答複不滿,可向學校研究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提請複議。對學校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全校公示期内向學校研究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提出申請學校研究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複。

第十八條 每年1115日前,學校按照教育部提交材料要求将評審工作情況報送教育部。

第六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  學校于每年1230日前将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研究生,并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榮譽證書。院系學籍管理部門将研究生獲得國家獎學金情況記入研究生學籍檔案。

第二十條  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财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資金加強管理,專款專用,并接受财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七章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經2021713日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自202191日起實施。由研究生院、黨委研究生工作部負責解釋。原《南京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試行)》(南字發〔2016137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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