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2023-02-22浏覽次數:28

【研究生】南京大學研究生獎學金評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堅持把立德樹人作為中心環節,進一步提升研究生培養質量,鼓勵研究生在學期間勤奮學習、刻苦鑽研、銳意創新,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并在公開、公正、公平、擇優的原則下保障獎學金評選工作規範、有序進行,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各類獎學金的具體評選應參照本管理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二章  獎學金申請資格、申請條件

第三條  具有南京大學學籍且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研究生均可申請。

第四條  申報獎學金的研究生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擁護中國共産黨;

2. 遵守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 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尊敬師長,團結同學;

4. 學習成績優秀,具有較強的科研能力,綜合表現突出;

5. 積極參加學術科技及課外文體活動,積極參與社會活動,熱心集體工作。

第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具備當年獎學金參評資格: 

1. 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終止學籍;

2. 參評年因違反校紀校規受到各類紀律處分;

3. 在校期間受過違紀處分且尚未解除;  

4. 參評年有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且經查證屬實。

第三章  獎學金種類

第六條  國家獎學金。由中央财政出資設立,具體評選辦法詳見《南京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南字發〔2021133号)。

第七條  學業獎學金。由财政撥款、學費收入、社會捐助等經費設立。具體評選辦法詳見《南京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實施暫行辦法》(南字發〔2014105号)、《南京大學博士研究生助學金學業獎學金改革暫行辦法》(南字發〔202087号)。

第八條  專項獎學金。南京大學出資設立及企事業單位、個人、社會團體等捐資設立。具體評選辦法依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九條  同一參評年内,國家獎學金和各校級獎學金原則上每生每年隻能獲獎一種(校外有競争性的獎學金除外);學業獎學金可與其它獎學金兼得。

第四章  獎學金評選機構

第十條  學校成立南京大學研究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由主管校領導、研究生院、黨委研究生工作部、财務處、教育發展基金會、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主要職能是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監督評審工作,審定院系初評結果;裁決研究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研究生院、黨委研究生工作部具體負責研究生獎學金的組織評審。

第十一條  各研究生培養單位成立本單位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單位主管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學生工作辦公室主任、研究生管理人員、研究生代表任委員。負責制定本單位研究生獎學金評選的實施細則、組織申請、初步評審等工作。  

第五章  獎學金評選程序

第十二條  獎學金評選工作一般在每學年的第一學期初進行。學校根據各類獎學金管理辦法向研究生培養單位布置評獎工作,公開發布評獎通知,組織學生申請。各評審委員會結合獎學金評審辦法以及各類獎學金的要求,根據研究生的學業和綜合表現進行評選,确定初評名單後至少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報學校研究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

第十三條  學校負責組織評審的獎學金,由相關培養單位根據獎項要求評選并推薦符合條件的候選人報送到學校。學校對候選人進行審核确認後,組織專家開展校内評審。

第十四條  研究生對初評結果有異議者,可在初評結果公示期内提出申訴,所在單位評審委員會要及時答複;如研究生對答複仍有異議,可再向學校研究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提起申訴,研究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要及時答複并做出最終處理意見,并及時将最終結果反饋給本人。

第六章  獎學金管理、發放、監督

第十五條  獎學金評審工作結束并确定各類獎學金獲獎名單後,學校發文予以表彰,并向獲獎研究生頒發榮譽證書和獎學金。

第十六條  各類獎學金的資金本着專款專用的原則進行管理,并接受相關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七條  獎學金評審過程中如發現有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的,學校将取消其當年評獎資格;已獲評獎學金榮譽稱号的,學校将予以撤銷,并追回已發獎金,情節嚴重者根據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七章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2021713日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自202191日起實施。由研究生院、黨委研究生工作部負責解釋。原《南京大學研究生獎學金評選管理辦法》(南字發〔2018129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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